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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达成调解后鉴定为十级伤残,已签的协
交通事故达成调解后鉴定为十级伤残,已签的协议能撤销吗?

在一起交通事故后,双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由一方赔偿另一方伤者除医药费外1.2万元。然而,此后伤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这样一来调解协议中的赔偿金额远低于十伤残级依法应获赔的数额。这样的情况下,这份调解协议该如何处理?

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改判,认为该调解协议显失公平,应当予以撤销。

因十级伤残请求撤销调解协议,一审被驳回

2019年5月,黄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徐某受伤,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黄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徐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1天,花去医疗费1.1万余元。经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约定黄某赔偿徐某除医药费外1.2万元,事故一次性处理结束。同年12月,徐某向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徐某以此前的调解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调解协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致徐某受伤,所花医疗费数额并非巨大,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受害方已处分自己的相关赔偿权利。虽赔偿额远少于应赔偿额,但徐某没有证据表明签订调解协议时存在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故法院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改判撤销调解协议书

徐某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但若该调解协议存在显失公平之情形,则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南通中院认为,虽然徐某与黄某已达成调解协议,但签订该协议时徐某对自身伤情是否构成伤残缺乏判断能力,实际应赔付的损失数额与案涉调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差距悬殊,显失公平。

据此,南通中院改判撤销了案涉调解协议书。

法官:调解额与应赔付额差距悬殊,显失公平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刘彩霞告诉记者,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因邻里、侵权等纠纷产生矛盾,由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化解纠纷的情形十分普遍。然而,受学历、认知水平限制,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时并非对其自身状况具备一定的判断能力,达成调解协议中的约定赔偿数额与实际依法应赔付的金额可能差距悬殊。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继续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必然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严重受损。

本案中,徐某根据该调解协议的获赔金额远远低于其十伤残级依法应获赔的金额,故该协议显失公平,应予以撤销。

刘彩霞表示,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职能,及时纠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显失公平的调解协议,对于引导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组织调解、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